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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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對被告 胡瑞成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3,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