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汪明 和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其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有關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則無庸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024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4.42平方公尺(31.69平方公尺+2.73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民國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200元計算價額(即17,200元×34.42平方公尺),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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