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憲兵第202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彥佑陳明祥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行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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