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嵩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志宏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52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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