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緯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木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6萬8,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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