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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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7號被告 吳星鋒 指定辯護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星鋒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吳星鋒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搶奪案件業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典字第7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