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吳星鋒 即被告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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