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號原告 吳蕙菁
吳蕙心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吳悅華
吳舒揚 陳 吳錦華 吳懋甫 吳懋勳 吳藻青 吳懋燾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