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竹北小字第247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通知命上訴人於通
知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於105年11月5日已生送達效力);嗣本院復於105
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
於105年12月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5年12月16日已生
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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