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9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沂姍原名楊曉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沂姍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楊沂姍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惟仍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且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乃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次提供3個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2名被害人詐取財物,而觸犯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或告│詐欺方式│匯款時、地、│相關證據│││訴人││金額(新臺幣││││││)││├───┼─────┼─────┼──────┼──────────┤│││佯稱為友人│於民國100年│被害人 黃淑滿 於警詢中││一│黃淑滿│ 蔡秋香 ,稱│3月22日中午│之指述、被告楊沂姍於││││其亟需用錢│12時50分在彰│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週轉│化縣鹿港鎮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10│││││山路元大銀行│0年6月8日台新作文│││││鹿港分行臨櫃│字第10007202號函暨被│││││轉匯60,000元│告之開戶資料及台幣存│││││至被告所有之│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台新銀行桃園│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分行帳號2006│書1張。│││││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購物帳│於100年3月│被害人 沈品儀 於警詢中││二│沈品儀│戶設定錯誤│22日下午1時│之指述、被告楊沂姍於││││要求至自動│17分、19分│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櫃員機取消│在臺北市內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10││││設定│區三軍總醫院│0年8月10日國世同德│││││內之自動櫃員│字第248001000007號│││││機分別匯入13│函暨被告開戶資料及國│││││1,020元、13│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2,020元至被│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告所有之國泰│行於100年6月28日10│││││世華銀行同德│0崁字第372號暨被告│││││分行00000000│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2715號帳戶及│細、合作金庫自動櫃員│││││臺灣中小企業│機客戶交易明細單2張│││││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