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訴人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上訴人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