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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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蔡海水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8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