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離婚部分(含被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離婚及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離婚)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00元;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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