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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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吳振銘
兼上一人
代理人   吳德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9,225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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