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119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告 李美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32元,及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95年2月20日止按年息18.25%、95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