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上訴人即被告童再添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再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童再添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103年2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2月2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