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上訴人即被告童再添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再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貳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童再添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2年8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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