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蕭川台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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