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9號
原 告 田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大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900元,換算為
新臺幣119,141元(即按民國99年12月平均匯率1美元兌30.549元
新台幣計算而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