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徐洪元
相 對 人 張瑞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2項復為調解程序所準
用。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臨675之78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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