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補字第2號
原   告  王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
貳拾元;若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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