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黃妍溱黃秋萍
       吳秀桂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
12月19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依法向
相對人之住所南投縣南投市○○街○○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
,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應收帳款債權讓與契約書、郵局存證信
函、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遷
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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