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號
聲請人 施增 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來發 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524,800元(計算式:400元/㎡×五筆土地總面積25,248㎡×4
分之1=2,524,8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