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號
聲請人  施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來發 等八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524,800元(計算式:400元/㎡×五筆土地總面積25,248㎡×4
分之1=2,524,8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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