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攤復建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
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