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李世雄
被上訴人 許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0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7年10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