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4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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