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即具保人乙○○之妻)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業已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被告甲○○行蹤不明,無法代執行之回函影本等,及審閱被告甲○○刑事前科資料表後,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