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二審判決(即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