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 會計師相對人雙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雙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裁定,本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清算完結,因相對人前不慎遺失債務人之支票,依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並取得本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三九號除權判決,因不慎將除權判決遺失,聲請人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中旬向本院申請補發,同年四月十九日始經核發,導致無法於前述期日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公示催告裁定及除權判決等件為憑。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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