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新三
謝旻吟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曾慶雲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