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前經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甲○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九九五號審理在案,嗣因傳、拘未著,經甲○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高貴刑佳緝字第八六二號通緝書通緝在案,有通緝書影本一紙附卷可憑,茲被告於本案經傳訊亦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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