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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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嘉秩字第77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7月10日嘉水警偵字第09500309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6月初起至95年7月5日22時止。
(二)地點: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十一指厝176號2樓房間。
(三)行為:於上列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子及 黃瑞興 姦
宿,代價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移送書誤載為新台幣壹仟元
)。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證人黃瑞興於警詢時之
證述。
(二)經警盤查被移送人查獲,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調查筆
錄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