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經法務部鑑定結果,認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留,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四四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三一六八號鑑定通知書影本一份附於執行卷內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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