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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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包(含袋重各為0.37公克、0.21公克、0.23公克、0.22公克、0.22公克、0.20公克
)等物」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甫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於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僅戕害自身健康,犯後復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檢察官所稱之扣案毒品安非他命六包(含袋重各為零點三七公克、零點二一公克、零點二三公克、零點二二公克、零點二二公克、零點二零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惟查:本院經閱覽偵查卷宗並無前揭物品之扣押清單,亦無鑑驗報告等資料證明前揭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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