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擬將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所規定之董事任期,由3年變更為2年,提出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後章程各件,請求為必要之處分云云。
三、惟按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之聲請權人為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至於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聲請權,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卷末具狀人欄處並蓋「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印信,可知本件之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於法不合,不應淮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