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IEHEPETERRAPULUCHUKWU(奈及利亞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NIEHEPETERRAPULUCHUKWU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如附表所示之偽造「DALILOJUNIORJULIAOFE
RRAO」之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
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
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偽簽
他人之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之姓名,作
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84年11月16日84年度法律座談會);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
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簽
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
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為掩飾身分而偽以「DALILOJUN
IORJULIAOFERRAO」名義,於第一次調查筆錄上簽名及署押
,然均僅係單純承認警員製作之內容,而無另有申請意或充
作收據等其他法律上意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為避免為警查悉其係逾
期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而冒用「DALILOJUNIORJULIAOFE
R」名義應訊,除生損害於「DALILOJUNIORJULIAOFERRAO
」外,並造成警察機關調查外籍人士身分正確性之困難,殊
非可取;惟其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係奈及利亞籍人士,為外國人,其違法續留台灣,且
在我國境內犯上開罪名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本院認為其不
宜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DALILOJUNIORJULIAOFERRAO」之
署名及指印各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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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之署押數量│所在位置│
├──┼──────────┼────────────┤
│一│偽造「DALILOJUNIOR│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
││JULIAOFERRAO」署名、│六偵字第1061003449號偵查│
││指印各一枚│卷第7頁受詢問人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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