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3號
原 告 姜義正
被 告 邱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