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林桂綺 被告 陳金龍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金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謝茵絜法官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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