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于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于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是核被告徐于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恣意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惟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作業員(見毒偵卷第31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自屬第二級毒品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部分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驗出毒品成分鑑定報告1菸草1包驗前淨重0.1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公克,驗餘淨重0.166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毒偵卷第129頁2乾燥植物1包驗前淨重0.0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淨重0.007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毒偵卷第131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652號被告徐于婷女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
000號6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于婷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之,竟基於持有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許,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強 」之男子購得後持有之,嗣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23時13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小包(毛重合計0.57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暨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于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扣押物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于婷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罪之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小包(毛重合計0.5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4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