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鎮 、 曾儀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100萬元之票據號碼為「T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鎮 、 曾儀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100萬元之票據號碼為「T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