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

聲請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鎮曾儀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100萬元之票據號碼為「TH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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