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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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1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雋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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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1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雋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