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

聲請人 于彥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本票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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