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美鳳被告江勝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年12月8日指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迭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到庭表示其均係與被告之哥哥聯絡,被告沒有電話無法聯絡,故無法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訊問筆錄、送達證書、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