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被告戊○○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戊○○、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丙○○、甲○○等人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5月27日裁定羈押,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5年4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