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母甲○○指定辯護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3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6828號、第21953號、第22838號、第26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涉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
1日予以羈押,並自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