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4年5月5日、7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及95年1月5日、3月5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並經本院為有罪之判決,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