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盈盈 以上上訴人與 王賢明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號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