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178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99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3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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