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410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蘇志陽犯電業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老虎鉗壹支及美工刀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蘇志陽前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嗣經撤銷緩刑並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及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業法案,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減為)5月、4月、7月確定,後2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3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8年6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0月10日23時許,至屏東縣○○鎮○○里○○道路(電線桿編號下廍高幹20左9A4A3),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及美工刀各1支,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作供電使用之銅玻璃電線(線徑8m/2m),共得銅線約30公斤、電線PVC14公斤,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5,400元;並於同年月11日23時20分許,騎乘伊所有車號000-000重型機車,載運上開竊取之電纜銅線欲至屏東縣○○鎮○○里○○路資源回收場變賣時,當場為巡邏之員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電纜銅線,承辦員警經蘇志陽同意後,會同蘇志陽至其所有屏東縣○○鎮○○里○○段魚塭工寮內,扣得蘇志陽竊盜所用之老虎鉗、美工刀各1支及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施用毒品部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當庭裁定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被害人台電公司之代理人 黃德瑞 之指訴、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案發現場、被告所有之工寮及所竊取之電纜銅線照片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扣案之老虎鉗1支及美工刀1支均為金屬材質,且上開老虎鉗既可剪斷電纜線,美工刀則可作為削去電纜線塑膠皮之用,顯見甚為銳利,均為足以為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訛,核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有電業法第105條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有事實欄所列前揭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富,恣意侵害臺電公司財產法益,並影響社會大眾用電權益,依電業法第105條應從重處斷,且被告攜帶扣案老虎鉗、美工刀等兇器行竊之犯罪手法,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已然造成威脅,更屬不該,其行為並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惟念被告對於客觀犯罪事實始終坦認不諱、被害人遭竊電線已遭破壞但已領回、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兼衡其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老虎鉗1支、美工刀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明白承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宣告沒收,並予述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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