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42號聲請人 陳碧珠 相對人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9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2月26日│99年2月26日│CH0000000││├──┼──────┼───────┼──────┼──────┼─────┼──┤│002│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3月26日│99年3月26日│CH0000000││├──┼──────┼───────┼──────┼──────┼─────┼──┤│003│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CH0000000││├──┼──────┼───────┼──────┼──────┼─────┼──┤│004│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5月26日│99年5月26日│CH0000000││├──┼──────┼───────┼──────┼──────┼─────┼──┤│005│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6月26日│99年6月26日│CH0000000││├──┼──────┼───────┼──────┼──────┼─────┼──┤│006│97年5月14日│110,000元│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CH0000000││├──┼──────┼───────┼──────┼──────┼─────┼──┤│007│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CH0000000││├──┼──────┼───────┼──────┼──────┼─────┼──┤│008│97年5月14日│100,000元│99年9月26日│99年9月26日│CH0000000││├──┼──────┼───────┼──────┼──────┼─────┼──┤│009│97年5月14日│50,000元│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6日│C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